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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董事会邀请您加入

发布时间:2020-08-31 14:16    浏览量:31373    来源: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  
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开启新征程,作为时代见证者,见证服务于专业,服务于行业,服务于社会的努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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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您看到这份邀请的时候,您所参与的事业也即将开启新的征程。


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开启新征程,作为时代见证者,见证服务于专业,服务于行业,服务于社会的努力。卓越品牌的脱颖而出,离不开该领域实践者披荆斩棘的开拓创新,离不开研究者日经月累的智力支持。成立几年来,持续成为服务当地决策、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力源泉。


做为立足于第三方金融研究智库,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由金融机构和从事经济行业相关专家学者、金融家、企业家等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。其宗旨为:前瞻视野布局、探究前沿课题、夯实学术基础、探索经济趋势、创新积聚能量、价值创造未来。致力于为个人、企业和城市提供独立客观的第三方金融研究服务。


根据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》文件精神,健全社会参与和支持研究院发展的长效机制,结合实际,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,经研究决定:自二O二三年元月一日成立非行政机构: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董事会。


董事会将是研究院整合教育资源、紧密联系企事业单位、筹措公益教育发展资金的组织形式,与社会各界建立和发展长期、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的重要平台。


董事会坚持平等、互利、自愿的组织原则,实现企事业单位与研究院的密切合作与共同发展。


董事会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建立社会参与院校办学的有效机制,凝聚各行业力量,促进产学研合作,吸引社会资源,支持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的发展。建立一个多方参与、多元合作的研究共同体,如你有意愿,联系我们吧!


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

电话:0471-4952235

网址:www.nmgxjr.org.cn

联系:陈丽花15848379080

   吴梦姝13848718747


附: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董事会章程


根据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》文件精神,健全社会参与和支持研究院发展的长效机制,结合实际,特修订本章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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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,成立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董事会,董事会为学校非行政机构。

第二条  董事会是研究院整合教育资源、紧密联系企事业单位、筹措教育发展资金的组织形式,是研究院与社会各界建立和发展长期、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的重要平台。

第三条  董事会坚持平等、互利、自愿的组织原则,实现企事业单位与研究院的密切合作与共同发展。

第四条  董事会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建立社会参与院校办学的有效机制,凝聚各行业力量,促进产学研合作,吸引社会资源,支持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的发展。


第二章  组 织

第五条  董事会由院级机构组成并运行为主,命名为“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董事会”。

第六条  董事会由院方代表、国内外自愿捐助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办学的单位代表和个人组成。

第七条  董事会设名誉董事长、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、董事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。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院长兼任董事长,分管社会资源工作的副院长兼任秘书长。

第八条  对研究院筹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研究院推荐为董事,经董事会审核批准生效,符合副董事长条件的,由董事会审核确认。

第九条  董事会成员实行动态滚动制,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加入本届董事会,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则自动退出。

第十条  董事会每届五年。


第三章  董事权利与义务

第十一条  董事的权利:

1、对研究方向、发展规划、产学研等重大事项进行咨询、参谋、建议。

2、优先享有与研究院合作培训其技术和管理骨干的权利。

3、优先享有合作研究、创新的权利;可定期获得最新经济技术信息。 

4、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,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、质询和批评。

5、董事个人经审定可受聘为研究院研究员、高级研究员、创业导师等。


第十二条  董事的义务:

1、积极宣传研究院,推广在教学科研产业成果,促进与社会广泛接触和联系。

2、提供资金、物资和政策支持。捐赠资金(或实物)纳入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。

3、向研究院建议设立研究课题,委托培训项目。在实践教学、科研合作提供方便。


第四章 研究院的义务

第十三条  研究院的义务

1、根据董事单位需要,为董事单位挑选人才做好推荐、选拔的服务。

2、通过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形式,为董事单位培养所需的各种人才。

3、积极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信息、技术、法律等方面的咨询。

4、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其他活动中积极宣传董事单位,扩大其社会影响。

5、凡对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董事单位和董事个人,将在院史上记载其事迹。


第五章  附 则

第十四条  本章程自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董事会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第十五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董事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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